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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热线】 女员工因产检被辞公司做法是否合理

甘肃工人报 2021-04-02 08:00 大字

维权热线:

孙某于2019年3月20日入职某公司,任前台兼行政人员。2020年4月14日,孙某前往医院进行孕期检查,于当天下午通过微信向行政主管提出4月15日请假做抽血检查,行政主管表示同意。4月16日上午,孙某通过微信向行政主管发送请假条及病假证明书照片,并通过其他同事将请假条及病假证明书原件交给行政主管。4月16日下午,行政主管向孙某发送微信:“由于你2020年4月14日下午及15日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根据公司规定,自2020年4月16日起对你做辞退处理。”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金红

金红同志:

孙某在2020年4月14日、4月15日两天前往医院产检,已及时通过微信向行政管理人员报告,并提交请假单及病假证明书照片,已尽到告知及请假义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因此,孙某4月14日、15日产检应计入劳动时间。公司认为孙某属于旷工缺乏依据,公司以此为由辞退孙某属于违法解除,应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维权热线”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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