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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车出事故折旧费该谁出?法律界人士对此也存在分歧

南国早报 2021-03-11 13:5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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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的雷先生在驾驶共享汽车时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在保险公司赔付了两车维修费用7万多元后,共享汽车运营方要求雷先生支付1.4万元,作为车辆贬值损失费。记者发现,在不少共享汽车的用户协议中存在车辆发生事故后需要用户支付一定费用作为车辆贬值损失的条款。此类条款在各家共享汽车企业的合同中约定比例不同,对于消费者是否该承担此类赔偿,法律界人士的看法也存在分歧。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珂认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应该对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李珂说,就算是责任险承担了,车也修好了,但是修过的车和没修过的车还是有区别的,这个损失是驾驶者造成的,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至于承担多少,20%还是25%还是其他,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就已经约定好了,如果对合同的条款有异议,双方可以协商。租赁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规定车辆的折旧费也理所应当,就要看这个折旧费是多少了。但是,要是驾驶者一点儿责任也不负,对于企业来讲也不太公平。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则认为,在租赁协议中,租车平台可以和租车人约定在保险赔付后由租车人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是该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该明确指出或进行阐释。在本案中,由于租车公司并未对这些条款作出阐释,因此如果法院认定这些条款为单方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可能会被认为无效。韩骁还表示,租车人支付的租金中有一部分便是折旧金,因此,在租车人不存在过错,未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要求其在保险之外再支付折旧金或贬值损失等名目的费用不合理,除非租车平台在租车时就明确指出作出解释,并且当事人同意。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表达了另一种看法,他认为共享汽车的承租方如因违约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共享汽车损毁的,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损害赔偿数额应相当于承租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承租方是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共享汽车的性质使用共享汽车,共享汽车仍受到损耗的,承租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享汽车经营企业利用格式合同,以“次年车辆保险上浮费”为由,在已为共享汽车投保,并能够获得相应理赔的情况下,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类似于“事故定损金额25%”等高于损失数额的赔偿,而非次年保险费实际上浮数额中依法应由承租方分摊的部分等合理损失,是不合理的,也缺乏法律依据的。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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