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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同居或再婚的形式“搭伙养老”,这一过程中老年女士被侵权的问题值得关注 【关注她权益】“搭伙养老”,“她”的权益也受保护

安徽工人日报 2021-03-11 03:56 大字

相较于反映女性在中青年阶段遇到的职场歧视、婚姻情感、生育权以及抚养权等诸多热点问题,老年女性在民事权益上受到的侵害更为隐蔽。尤其是丧偶或离异的老年女性,受传统观念的束缚较多,通过同居或再婚的形式找人“搭伙养老”的过程中产生诸多法律问题。从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主要表现为老年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得不到保障,再婚后继承财产的权利被男方子女剥夺,以及男方或男方子女对老年女性实施家暴等。其中,对同居及再婚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分割是双方感情破裂后产生的主要纠纷。

非婚同居,房产如何分?

62岁的柳女士在配偶去世后经人介绍与65岁的男士李某相识,因子女反对,二人未登记结婚,同居十余年。同居期间以李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后李某去世,李某之子要求柳某搬离涉案房屋。柳女士与其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根据买房时的打款凭证可以证明柳女士对该房的购置进行了部分出资,故该房屋应当属于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现李某已经去世,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额作为遗产由其子继承,但考虑柳女士年岁已高,无其他居所,无收入来源,故判决房屋归柳女士所有,柳女士给付李某之子相应房屋折价款。关于折价款数额,法院结合双方购房时的出资比例、房屋现价值以及柳女士与李某同居时间、贡献等,基于维护妇女权益的原则,在确定折价款时酌情对柳女士予以照顾。

再婚后又离婚,被净身出户怎么办?

60岁的李女士是一名农村妇女,经人介绍与生活条件较为宽裕的张某相识并结婚,二人均为二婚。婚后住在男方单位的家属楼内,二人主要依靠男方工资生活,李女士负责日常家务及男方的衣食起居。在结婚七年后,男方已逾80岁,提出离婚。李女士不同意,认为男方提出离婚完全是其子女挑唆造成的,且自己近70岁无经济来源,不愿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查明,男方态度坚决,且已经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婚后并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准予离婚。但考虑到男方长期体弱多病,一直是李女士在照顾,并承担了大量家务,现其年事已高,无固定收入,在未分得任何财产的情况下结束七年婚姻,衣食无着,因此,法院酌予确定张某给付李女士相应困难帮助金。

老年人再婚、同居应慎重

现实中,很多老年男性再婚的原因是为了找个人照顾自己,因此在生活中,老年女性往往承担了照顾配偶生活的重担,从事繁重的家务劳动。但这种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且由于老年女性的收入普遍低于老年男性,在再婚家庭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需要说明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特殊约定情形下,所取得的财产一般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为按份共有,当事人须就取得财产的方式和实际支出进行举证,该出资比例即决定了财产的最终归属和分割比例。

处理此类案件,一般需考虑两方面,一是必须维护离婚自由原则,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断二人感情是否破裂,不能仅因一方有生活困难,即判决驳回离婚请求;二是在判处离婚的同时须考虑妇女权益,在男方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对女性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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