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空抛物罪”缚住任性的手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乱象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其中,高空抛物罪成为独立罪名。当日,江苏常州溧阳法院审理了首例高空抛物案件,徐某某因向窗外扔菜刀,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3月2日《扬子晚报》)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高空抛物罪”的罪名,首先是强烈的警示导向,专门罪名的确立,使得高空抛物不再只是不文明行为,而是确切的违法犯罪行为,无疑这对高空抛物乱象频发具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其次,它提高了高空抛物的违法成本。针对新入刑的“高空抛物罪”,刑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款意思是,如果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分别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
透过这些规定,不难发现,“高空抛物罪”实质上是推动了行为入罪,大大降低了违法行为入罪的门槛,也就是说只要有高空抛物行为,且行为客观上对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不论动机、后果,视情节都可以处以刑罚。比如,江苏“高空抛物罪”判决的首案,徐某某高空抛物行为并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抛菜刀的行为只是夫妻争吵发泄情绪,没有故意威胁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意图,但仍被判构成高空抛物罪,在于行为本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很明显,“高空抛物罪”的确立与生效,让依法惩治的链条更完整,使得治理高空抛物走出了“没有伤害就没有处罚”的尴尬,缚住了任性的手。高空抛物频发,一者在于行为的隐蔽,通常实施抛物行为的时间极短,查证确定行为人困难;二者行为导致危害后果有或然性,尤其是一些非蓄谋伤害、破坏的抛物,产生后果的几率比较低,这些因素很大程度助长了人们的侥幸心理,模糊了公共安全意识,放任了任性抛物的手。如此语境下,强化行为惩治的效果,让人们提高敬畏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对于抑制高空抛物乱象有积极作用。
木须虫/文陶小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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