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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敲警钟

济南时报 2021-02-23 14:05 大字

【新闻背景】

公司因急于用工,加急招聘的工人当天晚上就入职到岗,没想到仅上岗2个小时后就意外倒地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员工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2月22日《北京青年报》)

观点一

工伤保险不能留“死角”

就个案来说,李某的猝死是典型的工伤性质,他不但是企业正式职工,死亡也发生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岗位上。但又有其“非典型”意义,入职仅仅只有两个小时。这也意味着,按照现行规定,所涉企业即便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待遇,也无法享受到工伤认定后的待遇,仍然需要为其死亡的补偿买单,因为该职工还未来得及进入该企业“入保名单”。

很明显,这种“非典型”的低概率因素,反而让企业用工的成本变得畸高。实行工伤保险就是要通过社会共济,达到风险分担的目的,免去企业的后顾之忧。正因为是风险,才有不确定性,这既要求制度设计本身完善,实现责任“全覆盖”,同时也要求落实保障时诸多环节的无缝衔接。个案中的李某入职便猝死,虽然在用工中几率很低,但我们应当承认,这种可能性是始终存在的,换言之,只要工伤保险以实名“入保”作为补偿条件,它都会存在保障“死角”。

正因如此,对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合理却“未来得及参保”的,应当有相应的制度保障,赋予企业与用工相应的保障权利。唯有如此,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障制度的公平,才可能更大力度地调动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木须虫)

观点二

入职体检应成刚性要求

对于健康体检,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没有要求企业对入职员工上岗健康体检的要求,目前只有2017年实施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

其实,从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出发,不管是常规就业还是灵活就业,都应该把体检情况作为一项入职要求。比如这家企业,受疫情影响,公司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维持下去都相当困难,如今连房租都交不起了,小微企业遇到这样的情况必然会压力很大,更不必说年轻人猝死对整个家庭带来的伤痛。

当然,把入职体检作为刚性要求,可能会引发一些用人单位的用人歧视,本来员工检查出的病情与工作岗位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有些企业也以此为借口拒绝聘用。但这样的问题并非无解,同样可以用法律制度来做相应约束,比起猝死悲剧来说,这不应该是不体检的理由,各地不妨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先行探索。 (丁慎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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