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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监督全程“带电”,让骗保无处遁形

安徽工人日报 2021-02-23 06:13 大字

2月19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公布,明确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主体的职责,规范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特别是对于骗保行为,设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见2月21日《新京报》)

近几年,我国打击骗保行为的力度持续加大。比如,2018年9月,国家医保局联合多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行动;2019年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81.5万家,处理违法违规违约的医药机构26.4万家,追回医保基金115.6亿元;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侦办此类案件1396起,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

从数据可以看出,此类专项行动的力度和效果空前,但骗保案仍不时出现,一个原因是专项行动往往具有一定的时间局限性,在行动期间力度很大,但结束后则可能有所放松,给骗保行为旧态复萌留下机会。这也提示相关部门,运动式治理不是长久之策,将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方能确保治理规范化、常态化。

另一个原因是,骗保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并且不是每个环节和参与者都能受到有效监督和惩处。比如,患者配合医院骗保,假住院、假手术、虚开药品等,不仅不用掏钱,还可以吃住全免、领红包。即使事发被查,骗保的是医院,患者一般不会受到牵连。因而,部分患者不仅不会主动监督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反而可能成为医院骗保的帮凶,这无疑加大了查处的难度。

让每一个环节都进入监督的视野,让每天都是“专项治理日”,就得建立起严密的监督体系,并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填补监督漏项、加大监督的覆盖面和精准度,由此提升全程监督的震慑力。上述条例对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参保人等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清晰界定,对各环节、各主体都出台了较有针对性的监督条款,其作用和效果值得期待。

比如,当医保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时,除了可依据岗位职责和纪律进行惩戒外,还可根据上述条例处置;参保者倒卖药品、用医保卡购买生活用品,或将医保卡借给他人使用,在过去基本可以“平安无事”,但在条例实施后将面临“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监督有法可依,而且关照诸多环节,如此环环相扣、全程“带电”,才能使得医保监督快步迈上法治化的台阶。期待上述条例的贯彻落实,让骗保行为无处遁形,让百姓“救命钱”得到更好的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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