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逃逸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问:我丈夫驾车被人追尾后,见对方司机伤势严重但自己的车损失不大,考虑责任在于对方司机,而自己急需赶路且四周无人,便驾车离去。对方司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不料,法院近日却以交通肇事罪对我丈夫处以刑罚并判令赔偿对方司机家属损失。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同样构成逃逸。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当事人以及故意破坏现场的当事人,需推定负全部责任。与之对应,虽然事故源于对方司机追尾,但并不能否定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你丈夫在事后一走了之,尤其是明知对方司机伤势严重并导致对方司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明显具备逃逸的构成要件,且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面,你丈夫的行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本案已经造成对方司机死亡,而你丈夫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自然也就难辞其咎且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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