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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扫描】聚会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身亡 送男子回家的朋友判赔七万

甘肃工人报 2021-02-05 08:09 大字

李宏参加饭局未饮酒,结束后将醉酒朋友送到家附近,未料该朋友次日被发现死于路边,李宏遂被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东莞两审法院审理,去年8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李宏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承担部分责任,判赔7万余元;其余2名饮酒者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李宏表示,对判决仍不服,将在近期提起申诉。他认为,在该案中,饮酒者不用承担责任,护送者反而要承担所有的责任,不符合互助互利、相互帮扶的社会理念和公序良俗。

李宏是江西赣州人,长期在东莞工作生活。2018年5月10日,他被客户兼朋友黄鹏邀约一起聚餐。在这个仅有5人参与的饭局中,李宏因需要开车而未喝酒,其他4人均有饮酒。

饭后,李宏将黄鹏送往住处附近后离开。没想到,次日上午,黄鹏被发现死亡于路边。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初步排除他杀可能性。事后,死者黄鹏的妻子王静等家属以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且未及时通知家属而直接导致黄鹏死亡为由,对参与饭局的3人提起诉讼,对另一饭局参与者则放弃追责。

一审判决:认定李宏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死者黄鹏近亲属,并无证据证明三被告在吃饭期间曾对黄鹏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的行为,黄鹏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和酒量,并应认识到喝酒的潜在危险。所以,黄鹏本人的行为对其自身的死亡后果具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存在重大过失,黄鹏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王静也存在一定过错。

对于李宏的责任,法院认为,其在未核实清楚黄鹏住址的情况下,放任已饮酒过量的黄鹏在原住址楼下自行回家,以致事故的发生,对此也存在一定过错。鉴于李宏并非本次饭局的组织者,在吃饭期间也并未有劝酒行为,法院酌定被告李宏承担5%的责任,共计7万余元。

而对于其余3名共同饮酒人,法院表示,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吃饭期间曾对黄鹏进行劝酒或强迫其喝酒行为。在自身也有喝酒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先行保障自己安全才能照顾他人,且未喝酒的被告李宏已表示其护送黄鹏回家,其余饮酒人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四原告认为其余饮酒人对黄鹏死亡存在过错的主张不予采纳。

二审维持原判:未饮酒者对饮酒者有保护义务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被告李宏表示不服,于2019年5月24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8月21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宏案作出终审判决。东莞中院认为,并未饮酒的李宏对大量饮酒的黄鹏有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的义务。黄鹏在夜间较为偏僻的地方下车,即使其自主下车与打电话,也并不能表明其具有完全自主行动能力。在黄鹏下车后的短时间内,李宏也并未打电话确认其安全,即李宏并不能确保黄鹏下车后处于安全状态。综上,故东莞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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