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猝死,“放弃社保”也无碍工伤认定
■观察家
公交司机保护了乘客,死后却被公司以“放弃社保”为由拒绝履行工伤赔偿义务,这显然让人难以接受。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陈师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他强忍不适安全停车救下一车人后倒地的画面,也让很多人倍感揪心。
事发后,其所在的汽运公司称,不能认定陈师傅工伤,因为此前签署过“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公司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公司负责人还表示:“是员工不愿意上社保”。
最新报道显示,1月28日,福清市人社局对此回应称,已第一时间派人赶赴现场,没有参保不影响认定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支付,如公司拒绝支付可走法律程序。福清市人社局郑科长称,目前该公交司机已被认定为工伤。
公交司机身体出现不适后仍努力停车,保护了乘客,死后却被公司以“放弃社保”为由拒绝履行工伤赔偿义务,这显然让人难以接受。
事实上,“自愿放弃社保”作为隐性条款,在劳动力市场中存在已久。但“存在并不等于合理”,工伤保险不是员工“自愿放弃”企业就不缴的。
首先,为员工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等相关的社保,是企业的法定强制义务,是不许“自愿”放弃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还规定,如果不缴纳,要“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但在现实中,五险一金的社保是由单位、员工共同缴纳的,有些企业为了减轻自己的用工成本,就利用员工法律意识不强、对社会保险的长期作用认识不足等问题,以声明书等方式要求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这样一来,用工单位省下了一些小钱,劳动者到手的钱似乎也多了一些,但是,这样就会让劳动者“裸奔”在工伤、未来无法养老等风险之下。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以单方面制定的制式霸王条款,让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那在没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不可以认定工伤呢?答案是可以,且这笔钱要由单位来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随着当地劳动监管部门的积极介入,现在事件已出现明朗的转机。当地人社部门的操作,也契合法律的要求。
接下来,对企业的违法操作,劳动监察部门也要一查到底,依法作出处罚,进而明确法律红线,让更多企业放弃打着“自愿”的旗号违法的侥幸。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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