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交通肇事,能否要求分居妻子赔偿损失?
问:我与丈夫虽然感情破裂,却基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但已经长期分居,经济各自独立,平时彼此不问去向。半年前,我丈夫驾车外出游玩时,将李某撞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我丈夫负全部责任。鉴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有限且我丈夫无力赔偿全部损失,李某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应否担责?
答: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鉴于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且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大的意外性,其赔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夫妻双方对该赔偿的产生不具有共同的合意,且未因为驾驶行为实际享受带来的利益,该赔偿款应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侵权行为系因家庭生产、经营、生活等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无疑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一方面,你们夫妻已经长期分居,彼此平时都不知道对方的去向,甚至经济上各自独立,交通事故源于你丈夫个人的侵权行为,李某受伤是你丈夫的个人侵权行为所致,你并未对李某实施侵权,也没有从你丈夫驾车行为中受益且主观上亦无过错。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与之对应,如果李某主张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你丈夫之举是为了家庭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生活之需,是你们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共同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若其不能提供证据,自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不能将交通事故产生的赔偿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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