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国宴用鸭案”,并非要求“法外开恩”
■来论
海南万宁“国宴用鸭案”因40万元巨额罚款,引发各方关注。1月16日,我在新京报撰文指出,“罚之有据”也需经受过罚相当与必要性的考量。对此,支持者众多,但也不乏反对声音。如有网友就评论称,有法必依,执法从严!更有网友表示,对违法者的例外,就是对守法者最大的不公。
但是,不罚不等于“有法不依”。比例原则、过罚相当,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本就是执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若依法应不予处罚,却非要进行重罚,这才是“有法不依”,且有“以罚代管”的嫌疑。
当然,行政处罚法法定的不予处罚,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违法行为轻微,二是已及时纠正,三是未造成危害后果。从新闻事实看,“国宴用鸭案”中的被处罚人,是有可能符合不罚或免罚要件的,至少符合轻罚要件。
其次,不罚不等于“纵容违法”。免罚和从轻,都是责任承担方式。而且,对轻微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和监管机关除责令改正外,还可通过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行政命令、行政指导方式,预防和阻却行为人“再犯”。若此后又发现行为人“明知故犯”,则应依法重罚。
比如,“国宴用鸭案”中,养殖户已然知错,也已第一时间及时纠正,且没有证据证明使用“国宴用鸭”四个字造成了多少实质性危害。采取不罚、免罚或轻罚,更能在执法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外,不罚也不等于“例外执法”。重罚要有法律依据,免罚也要有。只要依法不罚、依法免罚、依法轻罚,这就不是例外,而是常态化执法。
去年以来,上海等地均推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制度”或发布“市场监管领域首错免罚清单”,这种清单化的不罚、免罚和从轻,有助于解决基层执法“困惑”,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监督,更有利于激励首犯的轻微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我纠错,及时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让依法不罚、免罚或轻罚不是例外,而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效,这才是各方均能感知到的执法的温度。
□王琳(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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