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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人身权益保障机制亟待完善

济南时报 2021-01-14 14:03 大字

□史洪举(法官)

1月12日7时30分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在住所地下车库被犯罪嫌疑人向某杀害,年仅45岁。经警方初步调查,向某与周春梅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多次请周春梅为其打招呼均被拒,从而心生怨恨、行凶报复。(1月13日人民日报客户端)

毫无疑问,这是一起典型的报复法官的极端恶性事件。可以说,为一己私利而丧心病狂地杀害与自己无冤无仇的法官,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是对法治的恶意践踏。梳理相关报道可知,近年来,因各种原因而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除对报复行凶者予以谴责和声讨,从严惩处行凶者外,还有必要尽快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人员人身保护体系,让维护公平正义者没有后顾之忧。

司法工作不能让所有当事人满意既是法律常识,更应是社会常识。甚至可以说,司法工作就是“得罪人的事”。因为既然是纠纷,既然是诉讼,必然有输有赢,特别是一些官司的输赢与当事人举证意识、法律意识等诉讼能力不无关系。但遗憾的是,一些人不从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是否本来就是欠账不还的“老赖”等方面找原因,而将诉求得不到满足归咎于“司法腐败”和“法官不公”,进而实施报复。更有一些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反思自己罪责,将获刑认为是司法人员与自己过不去,进而挟私报复。

之所以会有类似事件发生,要么是一些人本来就不具备反思和悔过能力,要么是缺乏正确的三观和健全的人格,甚至具有偏激性格、犯罪型或反社会人格。就以湖南这起报复杀害法官的事件为例,被害法官拒绝“打招呼”完全是履行本职工作,是不徇私情,是坚守职业底线,何错之有?犯罪嫌疑人将一个坚守底线的法官杀害,足以说明其行为的可憎可怖。

然而,由于司法工作的特性,决定了法官等司法工作者必然要面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不能选择逃避。那么,既然无法让法官选择当事人,就应当严惩滋扰、报复法官的卑劣行径,构建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让法官的血不白流,让肩负维护公平正义、打击违法犯罪重要使命的法官不再感受到寒意和恐惧。否则,如果在违法犯罪面前,法官都难以自保的话,谁还能独善其身,免于不幸?

具体而言,有必要拿出干货,完善顶层设计。如扩大法官人身保障的区域范围,将其扩大至法官办公、生活的区域以及上下班途中,并追究通过电话、网络威胁或者散布谣言的违法者。同时降低威胁法官行为的惩戒难度,强化打击惩戒力度,让所有威胁、滋扰、报复法官者均受到惩戒,以免形成破窗效应。建立健全风险行为的评估预警防控系统,将风险发现并控制在伤害发生之前,将恶性事件扼杀在萌芽状态。进而使司法人员感受到制度的温暖与守护,能够轻装上阵,继续毫不畏惧地打击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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