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盗窃猪肉六斤触犯刑律罚金两千
[摘要]警示录
钟某是一位50出头的妇人,平时爱贪点小便宜。去年6月,她先后6次到河南遂平县某超市,趁工作人员不备,采取将猪肉装进衣服口袋或夹带于其他菜品中,共盗窃猪肉约6斤,价值约150元。案发后,钟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超市谅解。
河南省遂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以盗窃罪判处钟某罚金2000元。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钟某1个月内盗窃6次猪肉,虽然价值不高,但已构上了“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盗窃罪。 赵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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