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初二男生刺伤校园霸凌者 二审出现新证人称对方先动手
记者 肖鹏 编辑 刘洲
蒋华的辩护律师透露,庭审中检方提供了新的证人证言,称双方斗殴是对方先动手打了蒋华,这更加说明了蒋华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他认为蒋华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应负刑责。
1月4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湖南初二男生蒋华(化名)刺伤校园霸凌者一案,已于去年12月25日在湖南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蒋华的辩护律师透露,庭审中检方提供了新的证人证言,称双方斗殴是对方先动手打了蒋华,这更加说明了蒋华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他认为蒋华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不应负刑责。
去年9月2日,蒋华接受采访时称,事发时拿刀是为了保护自己。/记者 肖鹏
上游新闻此前报道《初二男生被15名同学围殴刺伤3人,法院认定系正当防卫,检方抗诉》显示 ,2019年5月17日,湖南湘西州吉首二中男厕所内,彼时尚未满15岁的初二学生蒋华,被同年级的15名学生包围。对方一人上前,将蒋华摔倒在地,随后十余人一拥而上,对他拳打脚踢。混乱中,蒋华拿出一把事先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刺伤了围攻他的3名同学。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另一人为轻微伤。2020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蒋华是在被他人殴打、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反击。判决书中提到,这是一起以多欺少、以众凌寡的校园暴力案件,蒋华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一审宣判蒋华无罪后,蒋华走出了被羁押11个月的看守所。但在一审判决无罪的第10天,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主要理由是:一、案发当时处于学校这一特殊环境内,小蒋并非孤立无助,可以寻求老师的帮助,可以给家长反映;二、蒋华没有采用上述正当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斗殴的故意明显,不能认定正当防卫,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责。
蒋华的辩护律师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去年12月25日当天本是上学的日子,回到老家上学的蒋华和爷爷蒋佑华从老家坐火车,来到湘西参加庭审,持续约2小时结束。
蒋佑华介绍,原本开庭时间12月25日要早,但因为其他原因推迟了开庭。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之前在向他确认开庭时,也提到尽量不要耽误蒋华的上课时间。
蒋华的辩护律师告诉记者,在庭审过程中,湘西州检察院提供了新的证人证言。这份证言提到,引发双方斗殴并非蒋华先动手,而是对方在先动手打了蒋华后,蒋华方才开始防卫。“新的证人证言更加说明了蒋华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检察院对吉首市法院判决提起抗诉。/记者 肖鹏
辩护律师称,根据《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第2项规定:“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孙某彬等人虽然未使用凶器,但是他们15人打蒋华1人,且先动手将蒋华仰面摔倒在地,其他人一拥而上对其拳打脚踢,这对蒋华的人身安全已造成严重、紧迫的危险。孙某彬等人的行为符合此规定的行凶认定标准。辩护律师认为,蒋华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蒋华致陈某林、陈某涛两人重伤的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属于特殊防卫(公民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蒋华介绍,一审被判无罪后,他回到邵东老家重新上学,“原来的同班同学都已经初中毕业了,在里面(指看守所)不能上学,浪费了我11个月的青春。”他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维持一审法院对其的无罪判决。
法院未对此案当庭宣判。
原标题:《初二男生刺伤校园霸凌者,二审出现新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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