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35楼扔下矿泉水瓶监护人被判赔偿9万多元
1月4日上午,“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这是一宗高空抛物引发的侵权责任案件,法院当庭作出了判决。
1月4日上午8时30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2019年5月26日下午,69岁的庾某某在她所在的广州市越秀区杨箕村小区花园内散步。突然,一瓶矿泉水从天而降,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随后,庾某某报警,并被送入医院治疗。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矿泉水瓶是住在35楼的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的。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于事发后次日一起查看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监控,双方确认矿泉水瓶是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的,水瓶突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庾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双方就以上侵权事实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万元,此后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
医院诊断显示:庾某某的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与2019年5月26日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其后,因沟通未果,庾某某以黄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344.12元(不含被告此前已支付的1万元)。
法庭上,黄某某方面表示,本案小孩扔瓶子的行为并未砸中庾某某本人,小孩的行为与摔倒结果的发生有无必然关系有待法院审理确定。黄某某方面还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赔偿项目提出了异议。
经过约一个小时的审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82512.29元(不含先前已支付的1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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