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立新律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 劳荣枝辩称不是共犯应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同犯罪,劳荣枝辩称自己未与法子英合谋,不是共犯。此点应该是不能成立的,判断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不是看被告人是否供认,而是要根据其客观行为情况综合判断。劳荣枝与法子英共同实施了多起抢劫、绑架、杀人犯罪事实,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构成共犯没问题。
劳荣枝辩称其系受法子英胁迫,是主张自己系胁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但是否属于被胁迫,也要综合四起犯罪情况来判断。四起犯罪的时间跨度从1995年至1999年,这期间劳荣枝应该有很多机会可以逃脱法子英的控制或者选择报警,但其并没有,表明即使存在胁迫,其程度也十分有限,不足以构成胁从犯。
检察机关指控劳荣枝和法子英同样是主犯,而非从犯,劳荣枝及其辩护人主张系从犯,而且是胁从犯。是从犯抑或主犯,要看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参与了犯罪意图的发起,预谋和实施,在犯罪中同样起主要作用,则构成主犯。如果没有参与犯罪意图的发起、预谋,相对于法子英,劳荣枝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则属于从犯,但如前所述,应该不构成胁从犯。
劳荣枝归案后主动交代常州绑架杀人犯罪事实,是交代自己参与实施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但不构成立功。根据法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是否构成自首,要看常州犯罪案件在此前司法机关是否掌握,如果已经掌握,也不构成自首。
综上,如果劳荣枝不属于胁从犯,也不构成自首、立功,则没有能够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死刑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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