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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咬死人,犬主理当承担更重刑责

新安晚报 2020-12-21 10:20 大字

12月15日,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石林镇后柳江村一儿童被狗咬伤。经确认,该儿童已无生命体征。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开展侦查调查。12月1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平(涉案犬只的主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涉案犬只已被依法处置。(12月20日澎湃新闻)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爱好的多元化,饲养犬只、宠物等已经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文明饲养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同时,只有出现犬只伤人等恶性事件时,方对饲养者或管理者施加惩戒。而平时很难对饲养烈性犬,养狗不办证、不约束,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狗粪等乱象予以治理。即便一些地方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之类规范,由于其层级较低,也无法对涉事责任人作出具体的惩戒措施。这导致一些养犬人士无视他人权益,任由犬只乱窜,扰乱公共秩序,滋扰他人生活。

而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类似于遛狗不拴绳、不戴嘴套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致人损害的,除非能够证实系受害人故意挑逗犬只导致被害,否则犬只饲养者或管理者均需承担责任。如果是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无论被害人是否具有过错,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均需承担责任,或者说,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有过错,应对犬只的致害行为承担绝对的赔偿责任。

进而言之,如果饲养人对犬只等动物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甚至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那就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简单了。现实生活中,人们在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时,理当预判到其可能对他人带来严重威胁。所以,一旦因管理不善导致烈性犬咬伤他人或者撕咬他人致死的,责任人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是行为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犬只就成了其伤人的工具,其理当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

犬只咬死儿童,刑拘养犬人是一记警钟。既警示人们文明养犬,也提醒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有效治理“狗患”。□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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