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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杨松发杀人案”死缓17年后改判无罪 天津高院:缺乏客观性证据,有罪供述存在诸多矛盾

半岛都市报 2020-12-18 04:41 大字

杨松发年轻时照片。(其家人供图)12月17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杨松发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宣判,依法宣告杨松发无罪。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缺乏直接证明杨松发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原判据认定杨松发有罪的主要根据是杨松发曾经作出的有罪供述,但其自侦查阶段后期即否认作案,且其有罪供述与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存在诸多矛盾,真实性存疑。同时,杨松发案发后指认现场的笔录及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因时间久远而无法补正。综上,认定杨松发杀害刘某某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法院采纳杨松发及其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改判杨松发无罪。宣判后,杨松发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告知杨松发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杨松发所涉命案发生在2001年。当年,杨松发36岁,是天津市大港区中石化四公司三和实业公司工人,离异。

2001年3月16日中午,一名村民在大港联盟村南青静黄河捕鱼时,发现一具女尸,后报案。经家属辨认,死者名叫刘某某,和杨松发同在一家单位上班。两个多月后的5月30日,警方抓获杨松发。对于与刘某某的关系,杨松发的说法是同过居,但否认二人存在矛盾。经讯问,杨松发交代其于2001年3月3日晚杀害了刘某某。

三份笔录被排除

根据原审判决裁定认定,2000年夏季,杨松发通过被害人刘某某之兄刘发结识刘某某,之后,两人关系密切,直至同居。2001年3月2日,杨松发从天津市大港区光照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了一辆红色大发汽车。3月3日,杨松发带刘某某开车外出,途中,两人因故发生争吵,当车行至大港区联盟村南青静黄河北岸土道时停车。两人下车后,杨松发持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刘某某头部、双臂猛砍,先后两次将刘某某砍倒,后经拖拉于青静黄河内抛弃。

在历次庭审中,杨松发均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24日的庭审中,审判长宣读了此前庭前会议形成的非法证据排除结论。杨松发三份有罪供述的笔录被排除,法庭认为,三份笔录合法性存在疑问,证据能力存在瑕疵,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杨松发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告诉记者,此前的庭审会议中,他们以杨松发遭到刑讯逼供为由对杨松发的有罪供述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以被法庭排除的杨松发2001年5月30日至6月1日所作笔录为例,杨松发被连续讯问长达48小时40分钟。出庭检察员也指出,结合杨松发当时的体检表,杨松发同监室人员做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上述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不具备证据能力。杨松发同监室的证人曾证明杨松发被提讯回来后背部有明显外伤,四肢、嘴、双耳部有被打痕迹。

同时,杨松发指认现场的录像和笔录也均被排除。杨松发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赵德芳指出,笔录记载的指认现场的时间为2001年6月2日,没写明具体时间,也没有杨松发的签字。同时,2001年6月2日9:10至10:50和13:30至14:50杨松发有签名的两份讯问笔录,杨松发没有时间去指认犯罪现场,其辨认现场的时间存疑。同时录像中,杨松发处于迷糊状态,是警察在引导指认。

出庭检察员也认为,杨松发指认现场的笔录没有起止时间,没有杨松发签字,没有见证人。同时,录像资料场景切换不连贯,时长也明显少于指认过程所需时间,侦查机关未进行全程录像,存在重大瑕疵,且无法补正。因而检察员认为指认现场的录像和笔录不存在证据能力。

矛盾的菜刀和鞋印

9月24日庭审中,杨松发的辩护律师提出,杨松发没有作案时间,他是在被刑事羁押后才知道刘某某遇害的消息,公安机关认定的案发当晚,杨松发在母亲家陪孩子写作业,后来又和朋友在外面吃了烧烤,再后来又去了一个朋友的家里。杨松发也在庭审中再次作出上述表述。

辩护律师指出,本案的凶器菜刀,法院认定是杨松发从死者姐姐家中厨房偷出的。但是死者姐姐所述菜刀样式与杨松发有罪供述中的菜刀样式存在矛盾,前者称家里丢失的菜刀是带有锯齿形、前部有圆孔的黑色塑料把菜刀,杨松发供述的则是黄色木把普通菜刀。

检察员也认为,虽然二人所称菜刀来源一致,但菜刀主要特征不符,杨松发供述中的矛盾无法排除,并且关键证据杨松发有罪供述中所涉及的刀等作案工具缺失。此外,杨松发有罪供述中的加害情形与死者的尸检情况也存在矛盾。在杨松发的供述中曾持刀朝刘某某后背砍了几下,但尸检结论显示刘某某后背没有伤痕。原判认定的租车情节,检察员指出,杨松发有罪供述称中途曾到车行换车,但车行老板的证言中不存在换车租赁的情况,二者存在矛盾。

关于现场所留鞋印,此案中,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发现了两种鞋印,一种旅游鞋底花纹,长26厘米(欧42码),另一种皮鞋花纹,长21厘米(欧32码)。在申诉时,杨松发的代理律师吴丹红和赵德芳指出,杨松发穿的鞋码是38码。这一点杨松发前妻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指出,杨松发穿38码或者39码的鞋子。

另外,根据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杨松发作案后,将作案用的刀、铁锹及刘某某的大衣、背包抛在一处炼油厂处,将自己的防寒服、裤子、白色旅游鞋及手套抛在大港电厂处,经多方查找,上述两处因施工物证未能找到。

七旬老母为儿申诉十余载

200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松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2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后杨松发提出申诉。201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2020年9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9月24日的庭审中,杨松发说,在被看守所羁押的时候他就开始写申诉材料,一有时间就写。包括杨松发此前二审时的辩护律师马芳菲,就曾多次收到杨松发从狱中寄出的求助信。

监狱之外,杨松发年过七旬的母亲杨宝兰十多年来,一直在为儿子奔波。案发时,杨松发的儿子7岁,上小学一年级。丈夫已经去世,杨宝兰边照顾孙子边为儿子的事情奔波。杨宝兰说,因经济拮据,跑完天津跑北京,舍不得住旅馆,车站的椅子、公共厕所里她都睡过。因此,近几年杨宝兰还患上了类风湿,日常走路要拄着一根拐杖。

申诉也不是没有回音。2011年10月14日,天津高院驳回了杨松发申诉,天津市检察院也一度立案复查,不过在2013年1月14日,天津市检察院复查决定认为,本案证据情况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2017年,杨宝兰找到了如今的申诉代理律师吴丹红,吴丹红随后邀请同律所的赵德芳加入。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终于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天津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杨松发案进行再审。

据新华视点、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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