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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获刑”应广而告之 12月15日 《北京青年报》 宋鹏伟

济宁日报 2020-12-16 07:45 大字

背景:因为感情问题,男子胡某与恋人起了争执,随后抓起一个相框从22楼住处的窗户扔了出去,险些砸中在楼下玩耍的儿童。12月13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检察院通报,经该院提起公诉,高空抛物的胡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观点提要:扔一个相框与获刑3年,从前似乎是不搭界的事情,如今却成为现实。道理很简单,因为是高空抛物,很可能给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后果,所以必须严惩,且不以“是否产生严重后果”为前提。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明确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相比过去,最大的不同在于:不以产生严重后果为前提、量刑以三年起步。对于高空抛物这一“多数没有后果”但“一旦有后果就是严重后果”的痼疾,相关司法意见无疑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因此,近一年来,各地类似的判决明显增多,“随手抛”的情况正在扭转。不过,对于相关案例的宣传力度仍显不足,很多人对后果的认知还停留在过去。如果社区、物业能够对当地因高空抛物入刑的“首案”大力宣传,必将因地域接近性会有更大的警示意义,从而有助于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治理这把“悬在头顶上的利剑”必须提速,除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也要加强日常治理,不给任何违法行为以侥幸逃脱的空间。

拒绝为好心司机作证太冷漠

12月15日《南方日报》扶青

背景:近日,一网约车司机在东莞常平连闯3个红灯,将昏迷发病的婴儿及其家属送往医院。事后,该司机向交警申请消除因此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婴儿家属却拒绝为其作证。事情引发关注后,东莞交警确认司机救助发病婴儿情况属实,将为其消除交通违法记录。

观点提要:看罢上述新闻,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农夫与蛇”“东郭先生与狼”。须知,善意就如同柔弱的火苗,想要形成燎原之势并不容易,但浇灭它或许只需一次冷漠回应。在“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等道德难题常见的当下,不难想见网友的愤怒。“白衣惹灰土,只需心如故。”令人欣慰的是,即便遭到现实的打压之后,这名网约车司机仍然表态不后悔,“下次还这样做”。这让我们欣慰地看到,无论网友们怎么感慨“世风日下”、抱怨“人心不古”,仍然有那么一些人愿意挺身而出。无论人性的表现如何磕磕绊绊、兜兜转转,爱心和善意始终是我们的本能,永远不会缺席。如果更多人坚守这样的信念,坚持不受各种乱象影响怀疑自己,那么涓涓细流定能汇成滔滔江海。也要看到,拒绝作证只是一个道德问题,相比谩骂“冷漠者”,更为迫切的还是保护“救助者”。制定好心人免责的相关法律条款,是有效的治理之道。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引领、重塑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理念,以及在民法典上设立“好人款”等,都体现了这种方向,东莞交警部门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为好人撑腰,值得点赞!

假茅台“无害”,何其荒谬

12月15日《广州日报》刘冉冉

背景:甄先生去年在两家商贸部买了9瓶茅台酒,后鉴定为假酒,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退回2.4万元货款并予10倍赔偿。不想,赔偿请求被驳回,理由是无证据证明案涉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酒喝不坏身体、没什么质量问题,即便冒牌也不予10倍赔偿。

观点提要:如此“依法”,只看到了涉案假酒的“无害”,选择性忽视了“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这就客观上保护了制假售假,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同时,把举证责任推给了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针对消费者举证难的领域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但实际中,假茅台的质量优劣却要甄先生来举证。此外,即便销售商家提供了商品符合安全标准的“无害”证据,无须10倍赔偿之“多”,那么“假茅台”当“真酒”卖就只需退货了事,不用惩罚了?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如此“不清醒”难免有违背法治精神之嫌。此一审判决后,甄先生不服继续上诉,近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符,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县法院重审。为民情怀乃法治社会应有之义,而是否真正做到依法依规,不是看制度本身如何完美,也不止于依法行事过程中是否“丁对丁卯对卯”,而是看它在推动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秩序、促进和谐方面发挥的作用如何,能否给所在国家和人民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对“强制消费”不能惯

12月15日《新京报》和生

背景:近日一游客在凤凰古城内游玩时,租用了当地特色民族服装,穿戴整齐后,本打算拍一组美照,不料却被两位摊主阻止,告知不允许自拍,只能由摊主来拍,并称“你的相机不行,我们的相机1万3(买的)”。女游客表示不拍了,还被要求提前归还衣服。

观点提要:凤凰古城相关摊主的“套路”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强制性消费,不仅破坏了“租衣摊”长久适用的“游戏规则”,也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欲“强拍顾客”的租衣摊商家,已涉嫌违法。景区内出现霸权经营、强制性消费等行为,历来是景区的敏感点。就目前看,涉事经营者的行为也引发了当地旅游部门的重视。12月14日,凤凰县文旅局对此回应称,“正在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属于个例”。目前已对违规租照当事人依法拘留,并取缔其民族服装租赁照相资格。不可否认,这也许的确“属于个例”,但舆论经常会将宰客欺客乱象跟事发地“打包审视”。当地文旅部门及时予以处理,显然很有必要。说到底,旅游景点某种程度上玩的是“影响力经济”,名誉和信誉就是真金白银。遇到此类情况,该处理的就不能含糊,不能让古城的好名声败于个别无良商家之手。(闻道集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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