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刊文:女婴坠楼以后 监护人能拒绝治疗吗?
11月30日,在石家庄某小区内,一名不满4个月的女婴从5楼坠落。女婴父亲透露,事发时他去买奶粉了,家中只有孩子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妻子,妻子神志不清,可能是她把孩子从家里窗户扔下去的。令人意外的是,事发后,孩子父亲多次拒绝给孩子治疗,在两次检查后都带回家中。后经街道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12月7日晚22时,女婴终于被送往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目前女婴生命体征平稳。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按程序对魏某开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相关部门已经启动社会救助程序。
这无疑是一幕令人唏嘘的惨剧,女婴疑似被其患有精神病的母亲扔下楼,女婴父亲又拒绝住院治疗。当地有关部门已经介入并提供帮助,为涉事家庭申请救助资金,女婴父亲拒绝救治女婴的行为性质和法律后果有必要厘清。
毋庸置疑,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当未成年人遭遇困境或者面临生命危险时,父母有绝对的救治、送医义务。无论是现行的民法总则还是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均对此作出规定。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现实中,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较重的法律责任。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根据刑法,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将构成遗弃罪,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
需要说明的是,要是明知被扶养人面临生命危险等紧急情况而拒绝救治或送医,导致被扶养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其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譬如,父母明知未成年小孩溺水,其能够实施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小孩溺亡的,将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此事件中,如果女婴得以及时救治能够痊愈,而其父亲的拒绝救治行为耽搁了最佳医疗时间,以致于既便抢救也无法挽回其生命,或者导致重伤等严重后果的,其父亲的行为很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值得欣慰的是,当地有关部门及时介入此事并提供了救助,避免了悲剧的延续,也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但是,政府部门的救助或者公益组织的救助并不能免除其父母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如果其监护人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而拒绝履行的,将面临监护权被撤销的后果。根据民法总则,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民政、妇联等部门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紧急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临时承担监护责任,对被害女婴提供力所能及的救助、医治。
在任何情况下,父母都无权虐待和遗弃女婴,更不该拒绝救治病危女婴。哪怕经济困难,也应及时向外界求助,而非将病危女婴当作私产带回家中任其“自生自灭”。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当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父亲“愚昧”拒绝救治这种“困境儿童”情形下,基层组织、妇联、民政等部门理当及时发现并施以援手,担任监护人角色,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障,让他们感受到现代社会的温暖和力量。
(原题为《女婴坠楼以后 监护人能拒绝治疗吗》)(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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