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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施工路段被绊倒 责任该由谁承担?

柳州晚报 2020-12-10 12:32 大字

今年10月一天晚上8时许,梁强(化名)骑两轮电动车回家。途经某施工路段时,由于电动车灯光较弱且施工路段处没有灯光,他不慎摔倒在该施工路段的一个坑里,动弹不得。后来,他被路过的好心人发现并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面对这笔开支,梁强一筹莫展,不知道该找谁买单。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梁强的这次受伤,到底该由谁负责呢?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施工道路产生损害的,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受害者只要证明自己是在施工路段受到损害就行了,剩下的由施工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梁强可先与事发工地的施工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

同时,黄华建议,若当事人在施工的公共场所或道路上受到损害,应立即打电话报警,请求警方到场固定证据,确认现场事故,以免事后因难以证明事故发生地而被拒赔。

【法理出处】《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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