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能否起诉追索抚养费 ■ 王乐荣 廖仲卿
问:何某(男)与胡某(女)婚后生育一女,尚未成年。去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何某离家租房生活,胡某与女儿共同生活。胡某收入微薄无法维持母女俩正常生活,多次向何某索要女儿抚养费未果,遂以女儿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何某未与胡某离婚,胡某能否起诉追索抚养费?
答:不论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本案中的未成年女儿有权起诉父亲何某要求其承担应尽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第12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本案中,何某不愿履行抚养女儿的法定义务,已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在胡某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时,何某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侵犯到了女儿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人权,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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