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刷单炒信”纳入失信“黑名单” ■ 汪昌莲
“刷单炒信”是指在网络交易平台上通过刷单方式炒作商家信用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刷单炒信”给商家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一些没有刷单的优质商家,因为信用度不高而无法获得更高的知名度,这种现象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消费者也无法购买到真正优质的商品或服务。
事实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等多部法律针对“刷单炒信”都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此外,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电商雇人“刷单炒信”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再者,“刷单炒信”已成为一种地下产业,不仅推高了网购成本,而且误导了消费者正确的选择和判断。
从现实情况来看,“刷单炒信”乱象非但未能有所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检查监控,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对电商“刷单炒信”,应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据《电子商务法》第8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9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因此,有关部门应丰富监管措施,建立“炒信黑名单”制度,并在网上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对屡教不改者,轻则实施经济重罚,重则责令其退出电商市场,永久限制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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