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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应引入养老服务中进行规范

齐鲁晚报 2020-11-23 04:43 大字

□木须虫

上海的一位八旬老人,老伴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独子猝死,儿子的后事是楼下做水果生意的摊主陪伴料理的,自家亲戚无人到场。三年前,老人带着摊主找到了公证员做监护公证,还要把价值300万元房产送给这位毫无血缘关系的摊主。这件事于近日被媒体报道,引发热议。

所谓“意定监护”,《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不同于法定监护,但优于法定监护,这是法律制度的光辉点和核心点,目的就是自治原则。老人老年生活中的日常照护、大病治疗、临终关怀等,通过“意定监护”,可以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鳏寡孤独者寻求监护做兜底保障,它超越血亲范畴监护可能有的情感绑架,最大限度尊重老人的意愿,获得想要的监护与照料以及身后事的善后。

“意定监护”作为法律术语,尽管人们很陌生,但在现实中被无意遵循,如一些没有子女的老人由近亲属照顾以及代行一些人身、财产处理权利,甚至还包括一些热心的邻居等没有血缘关系但关系密切的自然人。“意定监护”是将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提升到合法性的高度,并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委托和明确。

“意定监护”是为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但目前的应用还比较有限,一方面是该制度知晓程度还不够高;另一方面“意定监护”所涉人身财产权利,除了老人的意愿之外,也涉及老人本身的信任。比如,老人300万元房产送摊主,也引发了与“百万遗产赠保姆”相类似的争议。

正因如此,“意定监护”在养老服务中的应用,不宜全都放任老年人自洽,而应当引入养老服务中引导和规范,毕竟现实生活中想找到像上述个案中那位摊主一样让老人完全放心、没有功利感的热心人并不容易。要通过服务合同的形式,一方面委托养老服务者承担“意定监护”的权利,另一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者尽到意定监护相关责任的报酬,成为职业服务的一部分,让“意定监护”跳出财产继承、亲情道德等混淆模糊的领域,从而具有普适性。

同时,“意定监护”涉及老年人人身、财产等切实权益,由于老年人特别是这种需要“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相对弱势,鼓励老人运用为养老兜底,也需要强化第三方的监督,包括“意定监护”协议的公证、备案,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等,都有待细化与完善,并纳入社会养老体系中提供服务,为“意定监护”的应用防险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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