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三七”分责?法院称对外不具效力
本报讯(记者卢越)快递员派件途中违反交通规则,致他人损伤。快递公司以与快递员签订交通事故三七分责协议为由,主张其仅对损失的30%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该协议不具对外效力,由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快递公司提出上诉,北京一中院维持判决。
张某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2019年11月,张某在派件途中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薛某相撞,造成薛某摔倒受伤,车辆受损。张某被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薛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薛某构成十级伤残。
经计算,在本次事故中薛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除去快递公司和快递员张某先行垫付的6万元,对剩余28万余元费用的负担,各方产生了争议。
薛某认为,张某违反交通规则,直接造成自己身体受伤、财物损失,其应负主要责任。而某快递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亦应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薛某将某快递公司和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方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
快递公司认为,其早已和快递员签订了责任分担协议,对于本次事故产生的28万余元费用,快递公司只须承担30%,即8万余元的费用。
原来,快递公司在与包括张某在内的所有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快递员因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快递公司只承担30%的责任,由快递员自行承担剩余7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还应赔偿剩余的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快递公司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签订协议,约定交通事故责任“三七开”,但该约定属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对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对第三人薛某产生效力。
北京一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快递公司向薛某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至于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因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引发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快递公司和快递员之间的协议,一般不具有对外效力。如果协议有效,快递公司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快递员追偿;如果协议无效,只有在快递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快递公司才取得向快递员追偿的权利。
新闻推荐
王书金连环杀人案11月20日开庭再审,被害人张某芬身份已得到确认
记者|赵孟编辑|翟瑞民时隔7年,背负多条命案的王书金将再次站在审判席上。近日,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接到河北省邯郸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