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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没有“收获” 男子竟然烧屋泄愤

桂林晚报 2020-11-14 12:07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潘玉洁记者莫俊)近日,永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罪、放火罪案,被告人黄某某因盗窃不成放火烧屋泄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据了解,今年5月的一天下午,黄某某跟随母亲到自家果地除草,在路上看到一户农户家中无人,于是起了贪念。无心除草的黄某某不一会就离开果地从小路绕到了该户的后门,用脚踢开后门进入屋内。可他将该屋楼上楼下的三个房间都翻了一遍,均未找到现金或值钱的东西。没有“收获”的黄某某心中很是不满,于是用打火机将一楼房间的床点着以泄愤,看到房间起火后黄某某才离开现场。

在房子附近干农活的一位村民看到房子冒烟,于是立马过去查看情况。发现着火后,他与其他村民一起将火扑灭,并电话报警及通知屋主。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村民们在房子附近发现了黄某某,因黄某某以前就屡次偷盗,并且多次放火烧过别人的房子,于是对他起了疑心,将其叫到着火的房子旁询问,同时等待警察到来。警察到达现场后,黄某某先是否认放火的事情,后经多次询问,他才承认了自己盗窃及放火的事情。

永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因未盗得财物,为泄愤故意放火焚烧公民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盗窃罪及放火罪。法院结合案件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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