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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选登】 儿子为何被剥夺继承权

甘肃工人报 2020-11-13 08:35 大字

1988年,广东东莞桥头镇的罗先生丧偶留下两女一儿,两年后续弦再娶陈女士,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位于桥头村的房屋一栋并登记在罗先生名下。2019年8月,罗先生因病去世。

而罗先生生前未留下遗嘱,但立下委托书一份,明确将房屋所有权归陈女士所有,其他四个儿女也一致同意将房产过户给陈女士并进行了公汪。但长子罗某认为,该房产为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享有50%的份额,对该部分自己依法享有继承权。在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其可继承25%的份额,因此不愿协助继母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经村委会调解无果后,陈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陈女士与罗先生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一半份额,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案涉遗产的继承人有陈女士和罗某。根据继承法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罗某自2008年因家庭矛盾离家后未再回家探望父亲,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罗先生长期患病并多次住院,罗某作为长子却从未履行过探望、照顾义务,甚至在父亲病危时也未回去探望,父亲去世后也未奔丧送殡,无论从经济上、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未尽到赡养义务。

为弘扬孝敬父母的中华传统美德,法院最终认定罗某未尽到赡养义务且情节严重,应当不分罗先生的案涉房产,该房产由陈女士继承。罗某必须协助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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