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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谈该案量刑:主犯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

三秦都市报 2020-11-07 02:04 大字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接受了媒体的采访,回应公众关注的几个问题。

记者:本案为什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驾车引发的重大恶性案件,被告人谭某明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顾劝阻,继续驾车冲撞逃离,在市区内高速行驶中撞击正在等待通行信号的宝马轿车,致乘车人葛某某、贾某某当场死亡,驾驶员王某某重伤;被告人刘某涛、张某渠对谭某明酒后驾车不予劝阻,在发生事故后又怂恿谭某明驾车逃逸,以致发生严重后果。被告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者:请介绍一下对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

审判长:本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何对三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审判的重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饮酒后,被告人谭某明驾车拉着刘某涛、张某渠离开,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无法通行,被撞车主和周围群众劝阻时,刘某涛、张某渠怂恿谭某明驾车逃逸,谭某明不顾周围群众劝阻,继续驾车逃逸,高速撞击被害人驾乘车辆,酿成惨案。谭某明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实施者,系主犯,依法本应严惩,鉴于其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主观上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故意驾车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谭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参考近年来类似案例裁判情况,决定对谭某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涛、张某渠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记者:请介绍一下本案审理经过和调解情况

审判长: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起诉到我院,2020年1月16日开庭。本案造成了两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三名被告人不但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负有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责任。因双方当事人人数较多,诉求不一,我们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加之开庭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致使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但经各方共同努力,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到位。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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