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车泼咖啡案”是一堂法治课
■张玉胜
10月21日上午,广受社会关注的“别车泼咖啡案”在朝阳法院以线上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苏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朝阳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苏某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详见本报22日14版)
两名并无交集的司机,因不满彼此的并线行为而在车流中开起了斗气车。苏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以别车、急刹车行为影响王某,并向王某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遮挡其视线。为了跟对方斗气,他甚至放弃左转,继续直行,直到泼完咖啡后才加速驶离、掉头离开。有网友评论称,“这种狂躁无礼的攻击,是典型的‘路怒症’表现”。这无疑道出了事件的本质。
被判3个月拘役,也许让逞一时斗气的苏某始料未及。我国《刑法》虽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并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列入此罪,但在过往的执法实践中,却鲜见有因故意超速别车等“路怒”行为而被判实刑的。鉴于此款旨在规制“追逐竞驶”等乱象的立法用意,重“情节恶劣”而无论结果如何,显然是适用此款的认定要义。换句话说,只要在机动车驾驶者在行车过程中实施了“追逐竞驶”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车辆损伤和人员伤亡,都可以此罪论处。“路怒”驾驶显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件。
遏制由“路怒”导致的危险驾驶犯罪,关键还是要“制怒”“息怒”,平和心态、控制情绪和避免冲动。无论是由自身原因造成的负面情绪,还是由车内争吵导致的心情不悦,抑或是在行车过程中引发的安全纠纷,机动车司机都不能带着“愤怒”去开车,更不能凭一时冲动而毫无顾忌地开“英雄车”“斗气车”。这就需要当事者多些冷静、理性,学会忍让、懂得宽容,多些将心比心和换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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