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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大江晚报 2020-10-15 00:56 大字

咨询:计某是蒋某雇佣的货车司机,每月工资7000元,负责为蒋某运送货物。今年上半年,计某送货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发时货车的保险期限已过。李某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医药费就花费了5万多元。李某上个月找到计某和蒋某要求两人向其进行赔偿,但计某称自己是帮蒋某打工的,应该找老板蒋某要赔偿;蒋某却说计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应由计某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李某受到的人身损害应该找谁赔偿?

律师解答:计某和蒋某应当向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计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时致使李某遭受侵害,即计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故作为雇主的蒋某应该承担责任;但是计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通常情况下,可以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故应该与雇主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计某追偿。

实践中,交通事故中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解答人:田小龙律师

吴寅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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