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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开车门撞死骑车人监护人该担何责

老年生活报 2020-10-14 08:08 大字

[摘要]警示录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儿童误开车门撞死骑车人案件,法院判决监护人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35%责任。

2020年3月15日,文某驾驶车辆靠边停车后,后排乘客文某甲(文某之子,七岁)在打开车门过程中,车门与同向正常驾驶摩托车的彭某相撞,造成彭某死亡。后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文某、文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彭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肇事车辆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现死者家属起诉文某、文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44052.8元;保险公司优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上述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文某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而对于文某之子文某甲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发生交通事故时文某甲年仅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文某、赖某负责赔付。 蔡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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