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法无授权”的建房保证金该停收了
近日,有江苏昆山市锦溪镇的群众反映,当地农民自建房屋,需要向镇农房办缴纳几万元的“保证金”,但大家质疑收取“保证金”缺乏政策和法规依据。面对诸多疑问,昆山市锦溪镇农房办主任顾国红向记者表示,收取“押金”主要依据的是“村规民约”。记者了解到,“建房保证金”早在1983年就开始收取,近年来多次上涨。(10月1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建房保证金”很多地方都存在,对此,媒体多有披露,农民也多有投诉,互联网上有大量相关检索信息。
围绕“建房保证金”已经产生了诸多乱象:一是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乱,有的地方是乡镇相关部门收取,有的地方是村集体收取,有的地方则是城管等部门收取;二是收取标准乱,各地保证金数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且在保证金明目下又包含不同的子项目;三是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保管方式各异,有些地方或部门管理松散随意,发生过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四是有关地方或部门强制收取保证金,农民对保证金的构成、用途等并不知情,很容易稀里糊涂地替施工企业承担一部分费用;五是农民申请退还保证金经常遇阻,有些农民房屋建成多年后还无法领回保证金,有些农民只能领回一部分保证金。
“建房保证金”的乱象之源就是缺乏“法律依据”。“建房保证金”只是一个土办法,所依据的是村规民约、红头文件、部门要求或管理惯例,没有法律依据。诚然,一些地方或相关部门收取“建房保证金”也有其所谓的苦衷或“好初衷”——农村建房行为发生量大,位置分散,且不少农民缺乏自律意识,常有违建之举,而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用“建房保证金”可以倒逼、约束农民守法依规。基于此,有人认为,“建房保证金”也有一定的合理性。显然,这种治理理念是偏颇甚至错误的,违背了基本的法治常识。
向农民收取“建房保证金”有行政行为或类行政行为的性质,直接关乎农民的权益,会在一段时期内增加农民的负担,甚至成了一道建房门槛。“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日益深入人心的行政伦理和法则,而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均未为“建房保证金”赋权,国家更是三令五申,要求清理各类保证金。
在当今法治语境下,必须依法对农村“建房保证金”进行严格的审视,并给出统一的治理规范措施。对农村自建房的管理确实存在难点,但要化解这一难点,不能靠无法可依的土办法,不能靠收钱,不能把相关成本都转嫁到农民身上,不能制造新的矛盾和问题,各地以及相关部门必须针对农村自建房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法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通过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追责全面履职、积极尽责,教育、引导、督促农民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按规矩操作,守住建房的规划设计和质量安全底线,这才是最好的“建房保证”。□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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