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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闯祸,并不是“他还小”就没事

农村大众报 2020-09-28 15:38 大字

问:我们邻居家有个5岁的孩子,常常四处闯祸,弄得我们苦不堪言而又防不胜防。我们曾分别要求过其父母赔偿被打碎的玻璃、打死的鸡鸭、划伤的车身等等,其父母却总以“孩子岁数小不懂事”为由拒绝,并继续放任孩子调皮捣蛋。请问:“熊孩子”闯祸,真的“还小”就没事吗?

答:“熊孩子”闯祸并非“还小”就没事。

一方面,“熊孩子”闯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而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只要“熊孩子”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如果“熊孩子”有财产,自行赔偿;如果没有财产,监护人担责。

另一方面,“熊孩子”闯祸,特定情形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如果“熊孩子”犯下其中罪行,照样必须受到刑事制裁。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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