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遗嘱将丧失继承权
王大爷有两个儿子。由于大儿子平日里对王大爷照料更多,十分孝顺,王大爷便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将名下个人的房屋由大儿子继承。小儿子听说此事后非常生气,回到王大爷家中不仅抢夺藏匿了王大爷写好的那份自书遗嘱,还连续数周以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王大爷重新立一份遗嘱,将房屋归小儿子一人继承所有。后来经居委会从中调解,小儿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王大爷对于小儿子的行为也表示了原谅和宽恕,最后在居委会的调解与见证下,王大爷再次订立了遗嘱,将房屋由两个儿子一人一半继承。
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此次民法典继承编针对该项规定,新增了“隐匿”行为,即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因此,本案中,如果王大爷不宽恕小儿子,小儿子将遗嘱隐匿的行为,足以使其丧失继承权。
在父母看来,每个子女都很重要。因此,民法典继承编此次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除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两种极其严重的行为外,对于其他行为,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文有助于缓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矛盾,也给存在不当行为的继承人一个悔改的机会。 吴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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