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不亚于醉驾 醉行致残仍要担责
“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昨(22)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通报,该院两年多以来审理了8起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或死或伤,却都承担了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法官表示,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才能从根源上预防事故发生。
醉行者致残仍要担主责
在西城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醉酒的李先生在夜里步行横穿长安街,先是被鲍先生驾车撞倒,继而又被司机赵先生驾车从身上轧过。经此事故,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贸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赵先生在发生碾压行为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二人也存在过错,均等分担40%责任。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介绍,从损害后果看,半数案件中的醉行者在事故中死亡,另有3起案件的醉行者出现十级至一级不等的伤残。虽然醉行者在事故中大都受到重创,但在认定责任时,饮酒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刘敏说,我国交通法规虽未禁止行人饮酒或酒后通过道路,但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得追车、抛物击车等。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此次统计的8起案件的醉行者就都被判令承担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
醉行危险不亚于醉驾
“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大大降低。”刘敏说,这8起案例中,所有醉行者都出现了进入机动车道、坐卧于机动车道、翻越护栏、边走路边打电话、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醉行者交通违规率高达100%。再加上涉“醉行”案件的事发时间多在夜间或凌晨,光线昏暗、视野条件差,极易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但无论是饮酒者本人、家属、同饮者或其他民众,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意识上的疏忽,也为人祸埋下隐患。”刘敏说。
为减少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西城法院建议行人饮酒后慎重自行。当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可从根源上预防交通事故。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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