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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玩耍受伤 管理方须担责

合肥日报 2020-09-18 04:34 大字

案例:未成年人李某在公园玩耍时,将一扫帚柄(竹竿)插入园内假山山洞,导致石块滚落,砸伤其右腿,被诊断为骨折,花费医药费共计5370元。事发后,李某的父母认为假山有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他们多次找到公园管理方——某绿化公司,讨要赔偿。李某父母随后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绿化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人民币2600元作为补偿;考虑到李某家系低保特困家庭,该公司又给予1000元救助金。

专家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园作为供人休闲游乐的公共场所,管理方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假山危险区域安装必要的防护性设施,竖立醒目的警示标志。本案中,事故的发生系李某在玩耍时违反公园管理规定,导致其不慎被落石砸伤。由于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属于监护不力,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公园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专家提醒:对于公园管理方来说,必须做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要在其可以预见危险的合理范围内承担危险告知、行为提示和安全管理的义务,将可能威胁游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降至最低,包括竖立警示标语等。还需完善防护措施,全面考虑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及时补救,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邹智 本报记者 韩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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