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迟了7年的生育津贴,还能讨要吗?
漫画 赵春青
读者来信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周倩
编辑您好!
我是北京一家投资公司的理财顾问,2008年工作至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五险一金。2012年,我怀孕生宝宝,产假休完后继续回公司工作。由于我个人对社保基金了解不够多,加上公司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也没有与我及时沟通,所以当年并没有申请生育津贴。后来,听同事说,她生孩子后公司一次性给予她生育津贴4万多元,我才后悔当时没有申领这笔津贴。请问,如果我现在要求申领生育津贴,还可以吗?如果我现在要求申领生育津贴,我该向谁提出?
北京 小梅
为您释疑
小梅您好!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第二十条规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一、 生育津贴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第二条规定:“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含分娩月)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办法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生育津贴性质上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也就是说,根据您的描述,您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您首先应确定自己是否正常享受了产假工资,如果确实享受了产假工资,但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相应差额;如果您既没有享受产假工资,也没有享受生育津贴,可以要求单位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并向您发放生育津贴。
目前北京市暂无申领截止时间限制,具体事项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门及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石小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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