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知法】儿子没有拆迁补偿款 母亲状告村民小组
小川(化名)的母亲陈女士是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某村民小组组员。2018年,因征地拆迁小组获得了政府的土地补偿款。根据2018年年底制定的分配方案,小组内按人均6万元发放。
2019年8月,村民小组将享有分配资格的人员名单和金额进行公示。之后,陈女士领到6万元补偿款,5岁的儿子随她落户,却没有享受到同样的权利。于是,陈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儿子名义起诉村民小组,要求获得6万元补偿款。
被组员起诉,村民小组组长很着急。组长说,补偿款一共就那么多,都已经平均分到每个人头上了。又多出来一个,岂不是要追回所有钱款,再重新分配?
有了分歧,村民小组首先想到了村里的法律顾问——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清旺。
林律师认为,一方面,小川出生时落户在岛内,后来才迁移户口,而且还与母亲一起从原户口分户,另立新户,目的性比较强。
另一方面,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仅以户籍来决定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小川2016年迁入村民小组,至土地被征收仅两年时间,加上陈女士一家一直居住在岛内,小川与村里未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不应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些意见后来也作为村民小组的答辩意见提交给集美区法院。
近日,这桩纠纷有了结果。集美区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是否为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为基本考虑因素,再结合是否取得集体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考量。小川是否能够取得资格,还应由村民小组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
最终,法院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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