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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用工 受伤员工权利如何保障? 法院:用人单位应给予一次性赔偿

西部法制报 2020-09-01 08:44 大字

舒秀琴

在没有营业执照的小作坊工作发生事故受伤,没有工伤保险,老板又不赔偿,员工的权利应该如何保障?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受伤员工顺利获得了赔偿。

赵某在无锡惠山区经营一家机械小作坊,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2017年6月,周某开始为赵某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赵某也没有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几个月后,周某在工作中受伤。周某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却屡次推诿。周某无奈之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2018年2月,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受伤情形判定书,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经评定,周某的致残程度为九级。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赵某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周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赵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惠山法院。

赵某坚持认为,自己和周某之间是个人劳务关系,不属于用工单位,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应适用工伤的规定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周某为赵某工作并遭受工伤的事实已经由无锡市惠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有关规定,赵某应依法支付周某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等合计13万余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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