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实施暴力程度不明显的摆脱行为,能否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
基本案情:尹某、任某预谋共同入户盗窃,窃取黄金手镯等财物。其间,陈某返回家中,发现了藏在室内的尹某,情急之下击打其脸部几拳致尹某面部受伤流血。尹某为尽快脱逃与陈某从室内拉扯到楼梯后摔倒,尹某从窗户翻出逃走,任某在此过程中逃离。
巧儿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尹某为抗拒抓捕与被害人发生撕扯,在此过程中二人始终未还手,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巧儿说法》栏目公益解答律师刘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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