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装修工翻窗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维权热线:
我的邻居吴某在某装饰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前不久,吴某被装饰公司安排到某小区两处房屋打阳台空调下水槽。当天下午,吴某在完成一房屋的施工、准备到另一房屋作业时,发现工具落在前面施工的房屋,便返回去取。由于没有钥匙,吴某准备从二楼护栏外的平台翻窗进入时摔伤,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请问,此类情况能认定为工伤吗?古风
古风同志:
吴某接受装饰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在装饰公司承接的装修工程工地上,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装修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吴某在没有房间钥匙的情况下准备翻窗进入,其目的是取回工具后再到另一房屋施工,故翻窗摔伤的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相关规定。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显然,翻窗行为并不属于上述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故可认定为工伤。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维权热线”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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