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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踢伤猥亵男”:提级调查后 哪些疑问需查清

澎湃新闻 2020-08-27 08:51 大字

“男学生踹伤猥亵男后被刑拘”一事出现变化,据永州新闻网8月26日消息,湖南永州市公安局已责令冷水滩公安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当事学生胡某某的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此事连日来备受关注,此前媒体报道后,冷水滩公安分局曾于8月25日通报具体案情。

为何提级调查,该案事实尚存哪些疑问?警方此前对胡某某刑事拘是否恰当?澎湃新闻采访该案代理律师和相关专家,进行了分析。

有专家认为,除了罪与非罪的认定,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轻伤案件,被害人索要赔偿时狮子大开口,对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机关往往不再区分具体情况就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种做法应当引起重视。

是否属于扭送?

综合冷水滩公安分局通报和相关当事人向媒体披露的信息,事发经过如下:

据警方通报,6月1日18时36分,在冷水滩区某商场内,54岁男子雷某某用手臂故意碰撞17岁的艾某某胸部,与艾某某同行的18岁男友胡某某因此与雷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来到商场监控室查看监控过程中,雷某某借机跑出监控室,胡某某追至商场外停车场,两次脚踢雷某某,但未踢中, 第三次脚踢雷某某致其倒地受伤。

6月1日当天,雷某某和艾某某在派出所达成调解,派出所让被袭胸的艾某某检查身体,作为医院检查费和打车费,雷某某赔偿了艾某某300元,双方签订协议,互相不追责。

胡某某的代理律师黄继军告诉澎湃新闻,事发5天后的6月6日,胡某某家属接到警方电话称,雷某某受伤住院,胡的家属随后在湖南华略律师事务所委托他代理该事。“我以为就是个民事纠纷,因为当时谈的都是民事赔偿。”黄继军说,“我所了解的整个事发经过,两个孩子其实处理得非常得当。”

黄继军分析:“首先,女孩被袭胸后,并没有过激行为,不冲动,看证据,在男子不承认后,双方去看监控。在确认存在猥亵之后,两个孩子第一时间选择的是报警,并没有发泄私愤。看到对方报警,雷某某逃跑,男孩用脚去踹,阻止他逃跑,这是一种正常反应。而且他在踹了一脚之后,没有第二次攻击,耐心等待警方过来。”

曾任职于湖南省公安机关,现为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贺律川认为,跟据艾某某接受采访时的介绍,雷某某抵赖,双方才去查阅监控,并通过监控确认雷某某实施了猥亵行为,而胡某某的行为是为了防范雷某某的逃跑,且在艾某某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才将雷某某控制等待警察到来。这属于对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行为人进行的一种正当权利行为,可以视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关于“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扭送行为。

但问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对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公民进行的扭送。如果他人只是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能否进行扭送?换言之,是否要求扭送人一定明知被扭送人是否构成犯罪,才能实施相应的扭送行为?

贺律川说,对此不能过于严格加以理解。一般的公民没有学习法律,即使接受过法律教育的人,若不是以刑事法学专业为主,除了诸如杀人、强奸等一些明显构成犯罪的行为外,很多行为是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如本案的猥亵行为就是如此。如果将扭送行为仅仅限制于对犯罪者的范围内,显然不利于公民及时同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作斗争,一些违法行为就可能无法得到追究。其实,猥亵行为属于行为犯,一旦实施,除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都应以犯罪论处。

贺律川认为,本案中,雷某某在人流量较大的商场这样一个公共场所,针对的是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袭胸”的方式猥亵,并且当场抵赖不承认,而且艾某某的男友还在身边,给她心理造成的伤害,没有经历者恐怕难以想象。

贺律川认为,综上,在双方已经通过查看监控确认了雷某某存在猥亵行为,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民的认识是模糊的,且他们此前又已经报警,防止雷逃跑就是要将之送到警察面前依法处理,胡某某的行为可以解读为扭送行为。

造成伤情的原因还有哪些疑问待解?

事发当天双方接受调解,但在第5天的6月6日,事情发生了逆转。黄继军介绍,这天(也有报道称是6月4日),胡某某家属接到通知,说雷某某住院了。6月10日,胡某某父亲向医院缴纳一万元手术费给雷某某治疗。7月2日,雷某某出院。

据冷水摊公安分局通报,经司法鉴定,雷某某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上述骨折均为新鲜骨折,两处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

随后,雷某某和胡某某多次进行协商,胡某某父亲胡师君接受媒体采访称,雷某某方提出索赔20万。他没有同意。在此之前,胡某某家属给了雷某某1万元医药费,“出于良知,我们希望他快点好起来。”

黄继军介绍,在协商过程中,胡某某家属愿意拿6万元,因为雷某某的住院费是5.7万元。但遭到了雷某某的拒绝,“他们要求赔偿除住院费外的误工费、伙食补贴等各项赔偿共计20万元。”

黄继军介绍,在7月至8月的数次谈判过程中,都有司法工作人员参加。“有两次,疑似有其他人员参加,声称是雷某某的血表亲,我第一次就向警方提出,如果不是对方的血表亲,不应该来参加协商。”

黄继军认为,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如果胡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给雷某某造成了轻伤的后果,索赔20万元或许是正当的。但是,“胡某某不是故意犯罪,他当时是在扭送犯事者。扭送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扭送可能导致外人或扭送者自己受伤。因为犯事者不太可能束手就擒,这势必产生受伤意外。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过失行为,如果只是导致了轻伤,是不符合刑事立案的标准的。哪怕是构成重伤,扭送过程中发生的,也应该是免予或者减轻刑事处罚。法律应该对扭送行为司法后果进行明确,目前这一块是缺失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梨视频的采访中,涉事警察强调,雷某某是受伤了,胡某某“不是故意的,难道是无意的?”当事女生艾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除了认为胡某某的行为是为了防止雷某某逃跑外,还对雷某某的伤情产生了怀疑,“过了几天才打电话说住院,到底是踢伤的,还是他自己原来的旧伤?”

在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著名刑辩律师贺小电看来,雷某某的伤情的真相,是胡某某是否要负刑事或民事责任的关键。雷某某的伤情是事实,按公安机关的通报也属于“新鲜骨折”,但是,这并非意味着,造成雷某某伤情的有关事实就已经查清。

根据有关资料,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对于年轻人来说,通常要较强的外力如高空坠落、运动伤、车撞伤等造成,而对于年纪较大的人来说,由于骨质疏松等原因,轻微的外力就可以形成,而且,这两种骨折也多发于年岁较大的人尤其是具有骨质疏松的老人身上。

贺小电认为,雷某某的两处骨折是倒地形成还是被按压在地上滚动挣扎形成,还是因为其他拖拉行为形成的,尚不清楚。右股骨粗隆间在大腿外侧的最高处,胡某某是否远远高于雷某某,是否追逐中两者并排后用脚踢,踢的部位是小腿还是大腿右股骨粗隆间处等都应查清楚。雷某某的伤如果是胡某某用脚踢造成的,胡某某行为入罪的可能性无疑加大。如果是倒地形成的,或者在按压过程中,雷某某挣扎造成的,那么这一结果对于胡某某来说,也最多是过失。而过失必须致人重伤或死亡才能构罪,雷某某的伤情现为轻伤,就不能以犯罪论处。

此外,贺小电认为,一个人粉碎性骨折,应该很疼痛,走路等应该有异样。按艾某某接受采访时介绍,警察来后,雷某某不肯上车,说这里痛那里痛,警察将之拖上车拖下车,果若如此,在双方调解过程中,雷某某是否提及自己的两处伤情,为什么当时不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离开时是否有异样?到6月6日(或4日)住院,距离胡某某将之踢倒并按在地上已经几天,这几天是否还有一些诸如自行摔倒等导致骨折的情况发生,都需要查清。毕竟,这种伤情对于雷某某这个年岁的人来说,较容易产生。

黄继军介绍,双方调解僵持之际,8月21日,冷水滩警方的一纸刑拘决定给此事“破局”。《刑拘通知书》称,该局于8月21日将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胡某某刑事拘留,羁押在湖南省永州市看守所。

构罪的可能性与刑拘的必要性

受到媒体关注之后,8月26日,永州市公安局通报,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贺小电认为,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尚无法得出胡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首先,从主观上,贺小电认可贺律川的观点,胡某某是为了将实施了违法犯罪的雷某某扭送警察依法处理,而在雷某某逃跑的情况下,基于手骨折打了石膏无法用手抓,从而用脚踢了雷一脚(公安通报是3脚,前两脚未踢中),并等公安到来,很难认定其有伤害雷某的直接故意。而且,从事情的处理过程看,艾、胡在雷不承认的情况下去查阅监控并报警,情绪是稳定的,处理过程也是理性的。

其次,从行为上看,胡某某采取的行为,并不属于非常强烈的暴力行为。这样,胡某某对之行为所能造成的后果,如前所述并非直接故意,究竟是出于间接故意的伤害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由于缺少胡某某当时用脚踢雷某某的想法的有关陈述,无法作出判断。

再次,雷某某的两处骨折轻伤形成原因尚未查清。只要不是由胡某某脚踢直接形成的,而是因倒地或者按压等形成的,这一轻伤后果都属于过失形成,胡某某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

考虑到胡某某是依法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将实施不法行为的雷某某送至警察依法处理的正当因素,在当时手不方便、追赶过程中用脚踢,也是一种正常的行为。踢倒之后,将之按压等,也并非表现出强烈的暴力伤害他人的故意。

另外,胡某某在接到警察电话后主动接受调查,对事实如实陈述等具体情况,即使雷某某大腿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这一处轻伤系由胡某某用脚踢直接造成,也宜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而不认为是犯罪。

第四,胡某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公安机关需要立案侦查,但基于本案案发的起因、主观动机、行为过程及其情节、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以及胡为在校学生,系初犯、偶犯,胡某某的行为也应依法大力度从宽处罚,最多判处缓刑,甚至可以免刑。如此,对之实施拘留有无必要也值得考虑。

因此,永州市公安局要求有关机关撤销案件,将胡某某释放,并自行立案侦查,查清有关事实,是一种最佳的做法。

最后,据有关信息,雷某某与胡某某及其家人多次就民事赔偿进行协商未能达成协议,可能也是促使公安机关对胡某某予以拘留的原因。那么,雷某某向胡某某索要二十万元,是否恰当,也需要考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轻伤案件,被害人索要赔偿时往往“狮子大开口”,对方如果不接受,公安机关往往不再区分具体情况就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种做法应当引起重视。

贺小电认为,这样的做法,容易引起一些无理的被害人漫天要价的不当行为发生。司法机关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应当依法适用,而不能只考虑被害人的要求能否实现。否则,在被害人本身无理的情况下,以“我伤我有理,我死我有理”为由,通过“要对方坐牢”来逼嫌疑人就范,这对原本可以判处缓刑、免刑甚至出罪的嫌疑人来说,无疑不公平,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制裁及其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也没有任何益处。(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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