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1遏制“校车夺命”亟须制度堵漏
观点1+1 □郑桂灵
前段时间,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岭仔村5岁的锦仔在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后,被跟车老师和司机遗忘在校车上,导致锦仔被锁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近9个小时,被发现时已经死亡。
查阅近年来的相关裁判文书,人们不难发现“校车夺命”的案件共性,如事发过程相似、处理结果雷同、悲剧多发生于夏季、起因皆缘于随车照管员、校车司机等的疏忽大意,导致被遗忘幼儿因长时间处于密闭高温环境内中暑、脱水等等。透过这些事故特征不难看出安全制度虚置、清点程序空转、幼儿交接粗放、家校沟通缺失、违法成本过低等监管漏洞。
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这既是必要接送程序,也是生活基本常识,更是幼儿老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义务。
但遗憾的是,这些安全规定和管理方案不过是纸上谈兵,并未真正得以落实。遗忘背后其实是涉事者对学生关爱不够、对岗位职责的敬畏缺失和对制度程序的漠然懈怠。防止悲剧发生必须要唤醒幼儿管理者的责任意识,在强化“学生安全高于一切”理念的同时,加强对校车“人数清点”“人员交接”等程序落实的跟踪问责。
最关心孩子安全的莫过于家长,“校车夺命”悲剧折射出家校信息沟通的一定缺失。出于对校车安全和园方管理的极度信任,家长对孩子长达数小时的“脱管”状况并不知情。为防止悲剧重演,必须强化对孩子“去向”信息的家校联系,孩子不能上学,家长应该请假告知;学生不在幼儿园,班主任必须寻根问底。
肇事者被“判三缓三”多是过往案例的判决惯例,这不仅惩罚不了肇事者,更难以形成震慑效应。毕竟让几岁的幼儿闷死在车内,无论如何都无法判定为“情节较轻”。只有对肇事者施以顶格惩戒,让其付出刻骨铭心的沉重代价,才能让他们切实“长记性”。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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