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致命遗忘”要有专门的法律惩戒
将儿童遗忘车内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可见,在未成年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出台专门法律惩戒确实很有必要,做不到自律必须有更严厉的他律措施才行。出台专门法律惩处“马大哈”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7月14日,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界炮镇岭仔村5岁的锦仔在乘坐校车到达幼儿园后,被跟车老师和司机遗忘在校车上,导致锦仔被锁在高温、封闭的环境下近9个小时,被发现时已经因严重脱水死亡。事发后,幼儿园管理人员林某某、校车司机、跟车老师三人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但调查结果和赔偿方案却迟迟没有落实,让锦仔家属备受煎熬。(8月22日澎湃新闻)
这又是一起儿童被遗忘车内死亡的惨剧!近年来,将孩子遗忘车内死亡的悲剧时有发生,但事后都被习惯性淡忘,接着就会发生另一起,给出的理由几乎无一例外都是“马大哈”所为。可是,将孩子遗忘在车内致孩子惨死,岂能一个“马大哈”就能了结?对此,让“马大哈”入刑的呼声一直很高。
遗憾的是,当事人作为被告被判刑的极为罕见,多以赔偿了事,或以行政拘留告终,罕有被刑事拘留甚至被判刑的。今年年初,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对一家幼儿园的实际经营者荣某、教师石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因为两人都是未认真履行职责,疏忽大意,致使儿童被遗忘在面包车上死亡的严重后果。尽管是“判三缓三”,但还是向前迈了一大步。
今年6月9日,海南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儿童被遗忘校车内死亡一案,被告人黄某林、张某玉、林某娜、符某花、文某强等5人分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方分别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可以预计,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已是板上钉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然而,将儿童遗忘车内这类案件很复杂,套用刑法上述规定未必能起到惩戒作用,希望出台专门法律惩处“马大哈”的呼声一直很高。
事实证明,将儿童遗忘车内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可见,在未成年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出台专门法律惩戒确实很有必要,做不到自律必须有更严厉的他律措施才行。喊了多年的靠完善制度与监管相结合避免此类事故,已经被证明基本无效,因此,出台专门法律惩处“马大哈”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否则,这样的悲剧必将循环上演,还将有不幸的孩子遭此厄运。
◎刘天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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