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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不当造成他人死亡,是否应担责?

柳州晚报 2020-08-21 11:20 大字

小陈是某医学院的在校大学生。一次野外露营时,他遇到一名突发心脏病晕倒的患者,因情况紧急,遂采用按压心脏的方式对该患者进行紧急救治。然而,由于小陈用力过重,患者在救护车到达前已经窒息死亡。事后,患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小陈起诉到法院,要求小陈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0余万元。对此,小陈认为他出手救人是出于一片好心,不应当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患者家属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小陈遇到突发心脏病晕倒的患者时主动上前帮忙,采取紧急救治措施是一种善意之举。根据法律规定,小陈在紧急情况下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助人损害,是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法理出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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