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知法】 “抢夺方向盘获刑4年”具警示意义
张连洲
山西晋城六旬老人王某某乘坐公交车,未到站点要求司机停车遭拒后,竟强行抢夺方向盘并与司机发生撕扯。王某某近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年来,公交车司机被乘客辱骂、拉拽、殴打,或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等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导致车辆失控等交通事故,成为危害公众安全的一大隐患。因此,此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不冤枉。
从公共安全角度来看,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和抢夺方向盘等暴力行为,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同时,从法理层面分析,辱骂、拉拽、殴打公交司机和抢夺方向盘等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可见,对任何以暴力手段侵犯公交司机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均应一律追究刑责,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普及侵犯公交司机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常识。
当事人“抢夺方向盘获刑4年”具有多重意义。对司法机关具有判例意义,对公众则具有警示意义。当然,若想避免相关事故发生,还须采取一些干预措施,实行关口前移。比如,一旦发生乘客侵犯公交司机事件,众乘客应及时施以援手制止并报警,后续公安机关对扰乱公共秩序的涉事乘客应及时予以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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