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牵狗女孩监护人应担责
新闻背景
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的视频在网络疯传,甚至冲上热搜前列,引发热议。晚间,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政府就此事件发布通报: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官方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即主要排除了刑事犯罪,应按民事纠纷处理。那么,在民事责任及赔偿上,是谁的责任,又该如何赔?
严格遵守相关养狗规定,或许,这样的“意外事件”和相应的民事责任就能够避免。
该案是在女孩遛狗过程中由狗绳导致的侵权损害后果,还得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来解决。新颁布的《民法典》明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目前还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事实上,由于后者制度较为成熟,其中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两者几无差别。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很明确,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主人)或管理人(委托照料人)一般是要担责的,不用考虑其在管理中有无过错。也就是说,狗主人无过错也要担责,有过错更得担责,这在理论上称为“无过错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指饲养动物的本能动作致人损害,主要指动物咬伤人,也包括被飞奔的动物撞伤人、撞坏物,甚至同动物没有接触,只是被动物吓着而摔倒受伤,或者像本案被快速拖动的狗绳绊倒致伤等。此外,狗受人指使咬伤、咬死人的,则属于把动物当工具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应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什么情形下动物主人能全部或部分免责呢?法定免责理由只有一个,即“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错造成的”。哪怕受害人有一般过失,例如明知某人家的狗伤人,还是从其家门口经过,导致被咬伤,狗主人也不存在免责一说。
本案中,受害老人在马路边缓慢步行,连一般过失也没有,因意外被狗绳绊倒身亡,狗主人或管理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牵狗的女孩是12岁的未成年人,须特别考虑到这一种情形。佛山当地的养狗规定也明确要求,“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12岁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教育她遵守规定,不能单独牵狗活动。女孩违规牵狗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此外,官方通报称女孩把另一村民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狗主人知情不知情、同意不同意未作介绍。但据相关消息,被狗绳绊倒身亡老人亲友称,牵狗女孩是见狗可爱才把它牵出来玩。
若所说情况属实,女孩自作主张牵狗,狗主人并未委托,对于狗主人而言,就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对此,《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受害老人家属可直接找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也可找狗主人承担责任;狗主人赔偿后,可回头向女孩的监护人追偿。
发生这样的意外,是谁都不愿看到的。此案也警醒更多人,严格遵守相关养狗规定,或许,这样的“意外事件”和相应的民事责任就能够避免。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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