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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张玉环服刑26年后被判无罪来说说 申请国家赔偿的那些事

农村大众报 2020-08-17 14:58 大字

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审被告人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张玉环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构履行赔偿义务。那么,就国家赔偿,有哪些具体规定呢?

——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包括:(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规定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或者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法院立案部门负责立案审查,且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国家赔偿案件材料的收讫与补正。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立案的情形。

(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1)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3)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4)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二)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1)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1)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3)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4)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5)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6)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四)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1)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2)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五)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1)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2)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3)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4)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5)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6)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对不予受理的限定与救济。为避免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人申请的形式规避赔偿义务,以及限制部分赔偿义务机关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该规定一方面限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法院可以审查立案。法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决定。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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