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享有的权利】
(1)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的教育和培训,了解所从事工伤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从事特种作业要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持证上岗。
(2)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健康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
(4)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有权获得定期健康检查。
(6)发生工伤时,有权得到抢救治疗。
(7)发生工伤后,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申请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报告申请要经企业签字,如企业不签字,可以直接报送。
(8)工伤从业人员有权按时足额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9)工伤致残,有权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护理依赖鉴定及定期复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要求进行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
(10)因工致残尚有工作能力的从业人员,在就业方面应得到特殊保护,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对因工致残从业人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应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工作;在建立和发展工伤康复事业的情况下,应当得到职业康复培训和再就业帮助。
(11)工伤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有权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应尽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相应的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方面的义务主要有:
(1)从业人员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和被临时指派的工作,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
(3)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及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4)除紧急情况外,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保险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给予配合。
(5)工伤从业人员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要杜绝的不安全行为】
一般地说,凡是能够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认为失误均属于不安全行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规定的13大类不安全行为包括:
(1)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奔跑作业、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违章驾驶机动车;酒后作业;人货混载;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工件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2)安全装置被拆除、堵塞,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或无安全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未按规定使用。
(12)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肥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血的教训】
一天,某厂生产一班给矿皮带工张某、和某两人打扫4号给矿皮带附近的场地,清理积矿。当张某清扫完非人行道上的积矿后,准备到人行道上帮助和某清扫。当时,张某拿着1.7米长的铁铲,为图方便抄近路,他违章从4号给矿皮带与5号给矿皮带之间穿越(当时,4号给矿皮带正以每秒2米的速度运行,5号给矿皮带已停运)。张某手里拿的铁铲触及运行中的4号皮带的增紧轮,铁铲和人一起被卷到了皮带增紧轮上,铁铲的木柄被折成两段弹了出去,张某的头部顶在增紧轮外的支架上,在高速运转的皮带挤压下,造成头骨破裂,当场死亡。
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某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极差,严重违反了皮带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中关于“严禁穿越皮带”的规定。事后据调查,张某曾多次违章穿越皮带,属习惯性违章,正是他的违章行为,导致了这次伤亡事故的发生。
这起事故给人们的教训是,企业应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设备的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对职工要加强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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