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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伤家暴丈夫判无罪 这样的“正当防卫”让人提气

澎湃新闻 2020-07-30 16:27 大字

邱某梅和儿子遭遇家庭暴力,邱某梅为防止刚做手术不足一月的儿子术耳受损,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丈夫张某背部连刺三刀,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邱某梅与丈夫离婚,并放弃其全部财产权利作为对张某的赔偿,换取了张某的一纸谅解书,以求得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2020年6月24日,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这是正当防卫,邱某梅无罪。

法院的这个判决,包括对正当防卫行为性质的认定,体现了司法正义,很让人提气。

据报道,邱某梅和丈夫的感情不好,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邱某梅多次遭到张某殴打。案发当日,张某进屋后即对邱某梅进行辱骂、殴打,并将邱某梅逼入卧室,打其耳光。张某随后又殴打儿子。邱某梅为防止儿子术耳受损,便徒手上前制止。制止无果后,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背部连刺三刀,其中两刀刺入胸腔。

按一般人的常识理解,这样的情节,与单个人的自卫有所不同,但也够得上正当防卫了。特别是,邱某梅的挥刀防卫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自己,更是作为一个母亲保护弱小的儿子,于情于理,都令人同情。

法院认为,判断邱某梅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邱某梅在当时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和儿子身体的特殊状况。

的确,她9岁的儿子本就右耳先天畸形,动手术出院不足一月,此时张某对儿童的的暴力压制和伤害,十分危险。邱某梅担心其子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扎刺,评价为正当防卫,无论是基于人和自然法的朴素正义,还是成文法的条款,都站得住。

在《刑法》第 20 条,对正当防卫有这样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的门槛过高,案件被告提出正当防卫的诉求,得到法院承认的较少。

曾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正当防卫的认定通过率之低,由此可见一斑。

值得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9条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为正当防卫的依法认定做了阐释和补充,也得益于这一规定的支持,法院认定邱某梅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这一判决,也有望对大量存在的家暴施暴者起到震慑作用。法律不会支持那些对他人施以暴力侵害的人,即使他是被害者的家人。(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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